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赴国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学生赴国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已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务会讨论、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意见,并报分管院长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4年1月18日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开放办学力度,促进学生国际化培养工作,鼓励并规范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与国外大学(机构)签署了合作项目协议、按要求赴国外学习、交流及实践项目的在读全日制学生。具体学习交流形式包括:
(一)交换生/交流生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大学(机构)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习,根据培养方案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插班听课,修读相应学分。
(二)短期交流实践项目:学生赴国外大学(机构)参加短期文化交流、科学研究、实践实习、游学等。
(三)联合培养项目:模式为1+2+1、3+1、4+0等校际“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
第三条 我校学生出国学习交流工作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坚持“学生自愿,择优推荐,集中评审,培训派出”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
(五)已缴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选派标准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附件1)并上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预审。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遴选,将同意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根据推荐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出具政审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根据项目课程匹配情况提供学生在国外期间课程选修及学分认定意见。
(三)学校审查。评审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织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1.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并签署学生心理状况是否满足赴国外学习交流的意见;学生工作处签署学生在校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记录的意见。
2. 教务处根据项目课程匹配情况签署学分认定意见。
3. 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后确定候选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
(四)国外院校或机构审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学校批准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外有关院校(机构),由国外院校(机构)确定最终名单。
第三章 派出前管理
第七条 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并组织学生开展出国行前教育。
第九条 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条 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仍属我校在籍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须按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派出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当学年的学费。
(二)派出学生在国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护照签证办理、国际旅费、购买国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国家公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获得学校推荐资格后至正式派出前,均视为学校考察阶段。此期间如发现任何不良表现和行为,或者派出前成绩未达到要求的,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可取消其派出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收到国外院校(机构)正式录取函件后,应按要求办理签证及相关手续,按时赴国外院校(机构)报到。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国外院校(机构)报到的学生,学校将追究责任,取消其资格,追收其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来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国学习交流。
第四章 在外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应主动宣传和积极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对其选课进行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取消长江师范学院学籍。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插入原班级学习。
第五章 回校报到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长江师范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返校报到表》(附件4)及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1000字)到所在学院报到。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交流项目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十八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应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并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
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与学籍管理:
(一)学籍管理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视为我校在籍学生。学生必须按对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习期间被所派往学校除名者,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二)关于选课
1. 学生在选择国外院校(机构)课程时,应优先选择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2. 学生在国外院校(机构)修读课程内容与学校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相同或相近,按学校培养方案的同类课程认定;学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专业选修课认定;其他课程按全校公共选修课程认定。
3. 如果国外院校(机构)不能提供学生派出学院认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可返校后补修或于该门课程考试前一周向学院提出申请直接参加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4. 学生在出国前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赴国院校(机构)修读对应课程,否则其在国外所修课程和所获学分无效。
(三)关于考试及学分认定
派出学生在派出学期内不能参加我校的期末考试。学生完成国外学习后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附件3),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按照《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进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国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在国外所修课程的成绩计入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各学院可根据情况给予出国学习交流的学生一定的政策倾斜以鼓励学生出国学习交流。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生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2.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审批表;
3.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
4.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返校报到表
附件1: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2寸彩色近照 |
民族 | | 宗教信仰 | | 出生地 | |
学号 | | 健康状况 | | 政治面貌 | |
户口所在地 | | 是否二代身份证 |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院系、年级及专业 | |
拟赴国家(地区)及院校、学习专业及方向 | |
学习期限 | ______年____月 至 ______年____月 |
上学年度综合测评班级排名 | |
获奖情况 | |
英语测试类型 | | 分数 | |
是否已有私人护照 如果是,请注明 护照号: 签发地: 有效期: | 是否有出境记录 如果是,请注明 国家或地区: 时间: 至 出境事由: | 是否有拒签、退签史 如果是,请注明 国家: 时间: 地点: |
本人简历(高中开始) |
时间 | 就读学校 | 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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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家庭地址: | 微信/QQ | |
本人手机 | |
家庭月收入 | | 电子邮箱 | |
父亲姓名 | | 手机 | | 微信/QQ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母亲姓名 | | 手机 | | 微信/QQ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是否有直系亲属居住在境外 | |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如被录取,承诺遵守学校有关交换学生的规定及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保证在留学期间遵守留学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保证在学校派出留学的期限结束后按期回校,否则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日期: |
申请人家长签字即表示已了解并已同意:学校为在校优秀学生提供赴境外学习机会,尽力与交换学校联系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申请学生属于完全自愿参加本项目,并保证在出国前主动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人在境外发生的一切事宜、责任及费用均由其本人负责,家长承诺负担申请人在境外的所有费用并同意申请人出境学习。 申请人家长签字(手印): 日期: |
所在学院意见: 请学院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学生参加本项目,并简要说明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选课及学分转换要求;如是大四学生,还需简要说明毕业答辩、毕业离校手续办理、专业实习等安排。 签字(公章): 日 期: |
教务处意见: 签字(公章): 日 期: |
学生工作处意见: 签字(公章): 日 期: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签字(公章): 日 期: |
校领导意见: 签字: 日 期: |
注:本表双面打印。
附件2: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 学院/ 专业 | |
境外学校 | | 境外学习 起止时间 | |
境外修读课程 | 拟转换我校课程 |
课程原始名称 (英/中) | 学时 | 学分 | 记分方式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记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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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学院 意见 | 签字(公章): 日 期: |
教务处运行科审核 意见 | 签字(公章): 日 期: |
教务处教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审核意见 | 签字(公章): 日 期: |
备注 | |